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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士班二年級本國籍在學學生(不含延畢、休學及轉學生)。
2. 家境清寒。
3. 未享公費待遇。
4. 學業成績GPA 3.38以上或學年名次在前15%。
5. 無懲處記錄。
註:
1. 本獎助學金第1年辦理獲獎之大二生,其大三、大四就學階段可連續給獎,但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仍必須維持GPA 3.38以上或學年名次在前15%、無懲處記錄。
2. 如獲獎之大二生,其於本獎助學金辦理第2年、第3年(即大三、大四就學階段)不符合成績與操行規範者,則由本系另於當年度重新推薦大三生或大四生1人給獎(重新推薦給獎者則不予再補發前一年或前兩年之獎助學金)。
3. 重新推薦給獎之大三生就讀大四時,仍必須符合要點成績與操行規範才得續領;大四生則於當年度領獎後,不得再以延畢身份或因應屆畢業身份(無本校學籍)再續領本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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