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29~111/9/8 |
111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 |
視教育部會計年度經費預算而定。 |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 |
1. 不含研究生及延修生。 2. 二年級以上者,須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及格,操行平均成績達A以上。 3. 未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 |
※請至本校獎助學金申請系統申請:https://goo.gl/3RPuE3,並攜帶紙本資料,於111年9月8日前繳交至僑陸組(線上與紙本文件皆須於9月8日下午5時前送件,逾期恕不受理)。 ※繳交紙本資料並請務必依序排列: 1. 由獎助學金申請系統列印之獎助學金待交文件列表。 2. 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暨審核標準表(如附件)、清寒證明文件(須當年度證明,非屬中文或英文版者,須譯為中文或英文,並經相關單位核章認可)。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111學年度上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居留證正反面影本(須有效期限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限郵局、玉山或華南銀行)1份。 4. 海外聯招委員會分發通知書影本1份(獨招入學者,請附錄取通知書影本1份)。 5. 二年級以上者,繳交前一學年度成績單正本1份,並附獎懲紀錄證明(含操行成績)。 6. 轉學僑生應檢具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規定之成績證明。 |
附件: 1. 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2. 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含申請表暨審核標準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