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即將開始申辦,有意申請者,請依說明辦理。
110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 本校僑生家境清寒、生活困窘,品行端正者。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
- 二年級以上僑生須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 未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
二、申請日期:自110年9月13日起至9月28日止。
三、申請地點:校總區學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第一行政大樓301室)。
四、申請流程:請至本校獎助學金申請系統申請(https://goo.gl/3RPuE3),並攜帶紙本資料(如說明五),於110年9月28日前繳交至學務處僑陸組(線上與紙本文件皆須於28日下午5時前送件,逾期恕不受理)。
五、繳交資料並請務必依序排列:
- 經由獎助學金申請系統列印之獎助學金待交文件列表。
- 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暨審核標準表(如附件)及檢附清寒證明等相關文件(需當年度證明,非屬中文或英文版者,須譯為中文或英文,並經相關單位核章認可。)
-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110學年度上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居留證正反面影本(須有效期限內)、郵局存簿正面影本1份。
- 海外聯招委員會分發通知書影本1份(獨招入學者,請附錄取通知書影本1份)。
- 二年級以上者,繳交前一學年度成績單正本1份,並附操行成績證明書。
- 轉學僑生應檢具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規定之成績證明。
六、備註:
- 本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入選名單前30名將同時送生活輔導組申請本校之希望助學金。
- 上述30位名單經終審委員會審查決議後,由生活輔導組另行通知核定結果並給予希望助學金補助。
- 有關希望助學金僑生補助內容,詳見生活輔導組網頁:https://reurl.cc/R0E1zr。
- 另詳:附件01之助學金要點、附件02之審查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