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5 |
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移地研究試辦方案(遠學計畫) |
赴國外研究機構進行移地研究,每學年核定全校至多50 名。
1. 獲補助者在學期間僅補助一次;受補助學生須於核定公告日當年度內抵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逾期視同放棄。補助期間為7個月至1年,不得分段或展延;獎助金額度每人新臺幣52萬5千元以上90萬元以下(免稅),依審議結果核定。
2. 獲補助者如同時領有「國立臺灣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研究提升計畫」補助金,其移地研究期間之逕博計畫補助金由校方支給每人每月新臺幣24000元(含原學院或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計畫主持人等補助之8000元),不足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核發。
3. 學生於本方案補助期間亦可領取其他經費來源之補助(如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或產學建教合作案),惟仍須符合其他經費來源之領取規定;對於我國政府所資助之其他赴國外研修公費、國外研修獎助學金或出席國際會議相關費用,則不得再重複支領。 |
1. 本校博士班學生且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2. 曾提出最近一次「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計畫」申請,經指導教授、系(科、所、學位學程)與學院推薦,惟未獲「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計畫」補助者。 |
本方案所稱研究機構係指具有指導博士生研究之能力之國外學術研究機構,學院已締結合作備忘錄之學研機構或標竿學研機構得優先推薦;不包含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之機構。 |
1. 申請書。
2. 標竿學研機構說明或合作備忘錄影本。
3. 依「科技部111年度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作業要點」第七點提出之最近一次申請資料(110年提出申請者)。
4. 指導教授推薦學生參加本計畫具體說明函及移地研究機構指導教授邀請函:
(1)雙方信函皆須清楚載明研究主題或計畫名稱,研究主題或計畫名稱如與學生申請資料所載不一致,視為申請資格不符。
(2)雙方信函出具人均須簽名。
5.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通過證明。
※請將申辦文件依上述順序排列,於截止日期前送交至化工二館N210室。 |
附件:
1. 遠學計畫試辦方案
2. 申請書
3. 標竿學研機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