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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辦理「110年臺灣-巴黎薩克雷大學聯盟_巴黎南區大學獎學金」開放申請|一般公告|一般公告

轉知教育部辦理「110年臺灣-巴黎薩克雷大學聯盟_巴黎南區大學獎學金」開放申請

 

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7日法教字第1091117001號函辦理。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我國人才培育,與14所世界百大名校合作設置「共資共名獎學金」,其中世界排名14的法國巴黎薩克雷大學亦參與共同設置「臺灣-巴黎薩克雷大學聯盟-巴黎南區大學獎學金」,共同出資選送我國優秀學子赴該校就讀博士班課程,並由本部負責本獎學金甄選報名事宜。

  • 二、獎助額度與名額:本獎學金原則獎助學費及生活費,獎助至多3名學生。

  • 三、獎助期限:獎助期限為3年或4年,但每年須由合作大學評核學業表現,通過者方得續領下一學年獎學金。

  • 四、申請徵件時間:109年11月30日起至109年12月24日止(採網路自行申請與紙本寄件)。

  • 五、申請資格:申請學生必須符合以下各項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獲博士學位者。

  2.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或國外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其學校應已列入本部參考名冊,並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3. 符合合作學校110年博士班新生報名資格相關規定,須於網路報名截止日(109年12月24日)以前已向合作學校博士班申請110年入學許可。

  4. 未同時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各類出國獎補助款。

  5. 已申領本部提供1年以上且每年1萬6,000美元以上之攻讀國外碩士或博士學位獎助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6. 申請合作學校雙聯學位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7. 本獎學金得申請多項;惟申請巴黎薩克雷大學聯盟-巴黎南區大學,應合作學校要求不得同時申請其他項目獎學金。

  8. 公費生及有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實習生、軍人、警察等),應自行依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經甄審錄取者,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