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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公告】財團法人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文化基金會優秀學生獎學金(4/28截止)|一般公告|一般公告

 

105學年度獎學金通知

























截止
日期
申請獎學金備  註
名   稱金   額條   件限   制証   件
4/28財團法人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文化基金會優秀學生獎學金30,000元

(每院2名)
在學學生

(大學部、研究所、僑生)
1.105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GPA 3.38)以上,無不及格科目,操行成績80分(A-)以上

2.本學年度未獲得其他獎助學金

3.品學兼優且家境清寒者優先
1.  專用申請表

2.  105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正本

3.  獎懲紀錄證明正本

4.  辦法第四條明訂「以品學兼優且家境清寒者為優先」,請申請者務必檢附以下文件:

(1) 持有「政府核定相關清寒證明」者,如政府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導師或教師簽名過之自傳」(須說明家境目前狀況至少1頁A4)

(2) 持有「里鄰長清寒證明」者,請再檢附「全戶國稅局所得清單」及「導師或教師簽名過之自傳」(須說明家境至目前狀況少1頁A4)

(3) 未有政府及里鄰長清寒證明者,請檢附「全戶國稅局所得清單」及「導師或教師簽名過之自傳」(須說明家境目前狀況至少1頁A4)

5.僑生同學除1~3項申請資料外,請檢附以下文件:

(1)僑居地相關清寒證明(如免稅證明或破產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家境清寒之相關文件)

(2) 導師或教師簽名過之自傳(須說明家境目前狀況至少1頁A4),因多數同學會以高中開立之清寒證明為據,有關自傳,請針對家境務必詳實說明,以為推薦時之評估依據。
申請辦法

專用申請表

說明:

‧所謂「全戶國稅局所得清單」,成員應包含父、母、本人、本人未婚之兄弟姊妹,無工作、身分別為學生者皆會有,請同學如實繳附;如父母離異或不幸身亡者,請提供「申請本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證明)」,所得清單可提供父母其中一方或不提供。

‧申請表上須黏貼「學生證正、面影本」,須將影本拿至註冊組核蓋105-2註冊圓章。

資料請繳交給系辦林小姐,謝謝!!

另有多項獎學金提供申請,請參考化工系網頁>>教育>>獎學金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