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申請】103學年度博碩研究生獎勵金申請即日起開始(8/7下班前截止),實施細節如下,或參考附件檔案
國立臺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研究生獎勵金分配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第3次 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第4次 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第5次 系務會議通過
修正第四、五、六、八條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研究所(下稱本所),為公平分配且妥善運用研究生獎勵金,依「國立臺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研究生獎勵金分配辦法」,特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研究生獎勵金發放對象如下:
(一)參與由本系專任教師授課課程(課號為504或524)之學習教學之研究生(以下簡稱A類學習教學)。
(二)參與系上服務或以下課程之學習教學之研究生:支援性質課程(如微積分與普化實驗)、非本系專任教師所開設課程(如材料力學或兼任教師開設課程)、化工實驗、碩士班專題討論、石化工業程序與化學工業程序(以下簡稱B類服務與學習教學)。
(三)碩士同學參加博士班資格考成績優異者(限碩二)。
第三條 參與A類學習教學之研究生人選,由該課程授課教師於該學年度開始前,針對該學年度所開設之課程,提出建議之研究生名單(可為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由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審查後進行分配。若授課教師無適當建議名單,則併入B類處理。多位教師合開之課程, 得該課程之點數除以開課教師人數,由各授課教師分別指定研究生人選。B類服務與學習教學之研究生,由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在指導教授同意下,於規定時間內向系上提出申請,由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負責審核與分配。各教師除提出A類學習教學之研究生建議名單外,尚得鼓勵所屬研究生申請B類服務與學習教學。
第四條 擔任化工實驗學習教學之學生,其領取之獎勵金金額由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討論後,於系務會議報告後公告。擔任參與其餘所有課程學習教學或服務之學生所領取之獎勵金金額為固定點數乘以每點數之折算金額(以下簡稱單位金額)。各課程學習教學與服務之固定點數依本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單位金額係獎勵金總額除以該學年度之總點數。
第五條
除化工實驗外,各課程學習教學與服務之固定點數依以下所列為原則:三學分必修課程:3點;二學分必修課程:2點;三學分選修課程:2點;二學分選修課程:1.5點;支援外系開設之非化工專業科目(如微積分與普化實驗)與其他課程:1點;參與系上服務:1點。修課人數10人(含)以下之選修課程,點數折半計算。必要時,個別課程或項目之點數可經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討論後酌予調整。
第六條 獎勵金分配之審核原則如下:研究所之核心課程,必須由資格考通過該科之博士生擔任為原則;化工實驗,必須由博士生擔任為原則;其他課程之特殊限制,由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討論。
第七條 休假、借調、或有行政職之教師,以化工系上一學年度之平均點數與該學年度教師實際點數,擇高者計算,其研究生必須主動申請B類服務與學習教學,並得優先分配。
第八條 撥予每位教師之所有研究生上限之點數以10點,B類上限以4點為原則,化工實驗不計入點數計算,必要時由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討論可予調整。
第九條 碩士同學參加博士班資格考成績優異者發放獎勵金之名額與金額,由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於各學年度開始前,視經費狀況與系內需求,開會決定之。
第十條 獎勵金之分配,依本施行細則第三條至第九條行之。獎勵金之發放,按月直接撥予參與之研究生。
第十一條 受領本獎勵金之研究生因重大事由而失去受領獎勵金之資格者,得向系主任提出申訴,系主任於收到申訴書後10日內召集系內教師數名與研究生一名代表開會,並通知申訴人與關係人列席說明。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研究生獎勵金分配施行細則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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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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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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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擔任化工實驗學習教學之學生,其領取之獎勵金金額由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討論後,於系務會議報告後公告。擔任參與其餘所有課程學習教學或服務之學生所領取之獎勵金金額為固定點數乘以每點數之折算金額(以下簡稱單位金額)。各課程學習教學與服務之固定點數依本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單位金額係獎勵金總額除以該學年度之總點數。
第五條 除化工實驗外,各課程學習教學與服務之固定點數依以下所列為原則:三學分必修課程:3點;二學分必修課程:2點;三學分選修課程:2點;二學分選修課程:1.5點;支援外系開設之非化工專業科目(如微積分與普化實驗)與其他課程:1點;參與系上服務:1點。修課人數10人(含)以下之選修課程,點數折半計算。必要時,個別課程或項目之點數可經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討論後酌予調整。
第六條 獎勵金分配之審核原則如下:研究所之核心課程,必須由資格考通過該科之博士生擔任為原則;化工實驗,必須由博士生擔任為原則;其他課程之特殊限制,由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討論。
第八條、撥予每位教師之所有研究生上限之點數以10點,B類上限以4點為原則,化工實驗不計入點數計算,必要時由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討論可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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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擔任參與學習教學或服務之學生所領取之獎勵金金額為固定點數乘以每點數之折算金額(以下簡稱單位金額)。各課程學習教學與服務之固定點數依本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單位金額係獎勵金總額除以該學年度之總點數。
第五條
各課程學習教學與服務之固定點數依以下所列為原則:化工實驗:4點;三學分必修課程:3點;二學分必修課程:2點;三學分選修課程:2點;二學分選修課程:1.5點;支援外系開設之非化工專業科目(如微積分與普化實驗)與其他課程:1點;參與系上服務:1點。修課人數10人(含)以下之選修課程,點數折半計算。必要時,個別課程或項目之點數可經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討論後酌予調整。
第六條
獎勵金分配之審核原則如下:研究所之核心課程,必須由資格考通過該科之博士生擔任為原則;其他課程之特殊限制,由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討論。
第八條
撥予每位教師之所有研究生上限之點數以10點,B類上限以4點為原則,必要時由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討論可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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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記處為新加之規定。
第四條修法源由:
為吸引並選任認真優秀的研究生擔任化工實驗課程之學習教學,每學年其領取之獎勵金金額由本系獎助學金及助教管理小組討論後,於系務會議報告後公告。
第五、八條
修法源由:
化工實驗學習教學之獎勵金採每學年討論,故新增化工實驗除外規定(第五點),且每位教師點數計算不計入化工實驗(第八點)。
第六條修法源由:
為吸引並選任認真優秀的研究生擔任化工實驗課程之學習教學,增加原則由博士生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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